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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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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为准。 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己足额交付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如果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贷款人提前扣除利息,然后将余额交付给你,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贷款本金。 2、如果不涉及前一条,贷款人未按合同足额交付贷款,可以要求贷款人交付剩余款项,实际计息仍以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为准。
借条也就是民事借贷合同,借款日期就是合同的履行日期,法律并没有要求合同履行日期和签订日期要一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合同履行日期和签订日期不一致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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