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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
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必须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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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优势,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农业、林业、畜牧、旅游、水电、矿产、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土家族及其他民族中培养和使用干部,并重视培养使用妇女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是可以升级为自治州的。需要所在自治州同意后转呈所在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最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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