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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协商、调解、诉讼三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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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协商、调解、诉讼三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1、对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务人员负责撰写事实,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解释和回答。2、发生纠纷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务人员讨论总结医疗纠纷,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相关制度,杜绝类似纠纷。3、经科主任和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报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并报告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全面分析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确定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大部分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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