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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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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当事人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借款;告知借款用途;依约使用借款;如约归还借款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向借款人转移借款、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存放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品,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方的义务和存货方的权利: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2、对于方有义务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确保货物不受损坏。3、当保管方负责货物搬运、护理、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4、保管人不得转让其保管义务。5、保管者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不得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人员应做好入库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理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保管人员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于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果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存货方接受存货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进入。存货方的义务和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信息。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这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方法。6、因库存方原因导致退仓,无法进入库场,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因存货方原因不能按期发货的,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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