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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搜集证据应当有针对性,关键看自己的请求是什么,这些需要针对性的证据。证据内容及收据办法: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②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③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④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⑥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⑦勘验笔录。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1、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2、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3、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若是在离婚时,能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是有过错的,此时就可以多分割获得一部分财产。掌握了对方出轨、家暴或者是有重婚等的现象的,都属于是过错离婚,此时只要没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一般就会多分割一部分财产给此没有错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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