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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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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针对性解答: 离婚后若能够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宜与孩子生活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比如一方有严重伤残或疾病;一方虐待孩子;一方被判刑等。 ◆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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