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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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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
对于经营权的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分具体情况讨论: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非农业户口的,既可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也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当然是可以发包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同时,根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农户也可以将自己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他人,非农业户口人员当然也可以以此种方式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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