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与施工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二)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防尘网围挡建筑物;(三)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市、县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四)道路及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出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清洁;(六)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或者裸露地面,应当设置围挡、绿化、铺装或者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七)物料堆放不得超出场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对暂不外运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等措施;(八)高空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2人已浏览
998人已浏览
1,077人已浏览
1,9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