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
1、单位归还银行短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是一张凭证,但本金和利息又不属于一个科目,记账凭证是:借:短期借款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2、短期借款是借款的一种,与之相对的是长期借款。在中国的会计实务而言,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 对于个人贷款间的利息怎么约定来说,个人间的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人已浏览
1,264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5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