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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判刑一年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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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年刑期可以减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可以减刑的罪犯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履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而且确实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与文化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第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解释的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不满五年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的减刑。所以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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