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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或者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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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或者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具体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国外机构、国际经济组织授予的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技术性、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层面的奖励金; 2、国债券和我国发售的债券投资贷款利息; 3、依照国家要求发送给的补助、补贴; 4、福利费用、慰问金、福利金; 5、商业保险赔偿款; 6、士兵的转业费、退伍费、退伍金; 7、依照国家要求发送给党干部、员工的安置费、退职费、养老退休金或是退休费、退休费、退休日常生活补助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一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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