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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限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证据: (一)申请调查搜罗的证据隶属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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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申请取证的范围和条件(一)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但在实际地位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下列三种证据材料,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取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取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题,《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即《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则没有对其进行限制。(2)申请和处理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取证申请。取证申请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拟取证的内容;申请取证的原因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取证申请。申请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谢;申请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取证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此事。
一般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调取证据依据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调取如下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主要是国家的档案材料,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审批、申报权利等事项时,在公权力机关保存的档案,如房地产档案、行政处罚档案等。虽然随着近几年来政务公开制度的推行,行政相对人可获取的信息范围日益扩大,公众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某些档案材料,但对于那些不对社会开放、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从行政机关获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只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必须由法院依法调取。其中,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包括个人信念、个人私事等。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这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余证据材料,它们不能被自行收集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此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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