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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所以,隐私的行政处罚听证不公开举行的有涉及...
涉及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程序如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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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很多人不清楚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具体来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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