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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2)、受让债权的...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2)、受让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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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提供担保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因为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不同意,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借款时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比如,房产抵押。房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如果抵押权生效,房产局会向债权人颁发一个他项权证,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这个他项权证向法院要求直拍卖该抵押房屋,并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这方面的亏我们吃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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