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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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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可以从两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孩子的出生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包括房产信息、汽车等动产信息、存款信息、股权股票财产信息、保险等财产的证明信息。 5、对方存在过错情况方面的证明,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转移财产等方面的证明。 6、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 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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