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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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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费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追回已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给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违反规定审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三)未按照规定代收或者拒收参保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四)违反规定核定或者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五)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的;(六)其他违反社会医疗律法规的行为。
参保人按照规定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待遇记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参保人应当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医疗保险费,就医购药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并支付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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