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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所收取的保价费,按参加水路运输的港、航企业均等受益的原则进行清算,具体办法如下: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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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所收取的保价费,按参加水路运输的港、航企业均等受益的原则进行清算,具体办法如下:一、属于航方或中转港口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在解交运杂费的同时,解交保价费;二、属于到达港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直接与到达港清算。
货运业务代理范围,除双方商订的特约事项外,港口受航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业务原则上包括下列各项:一、组织货源、受理托运计划、安排货物积载、编制、绘制计划积载图(表)和实际积载图(表)、拍发贷电(沿海港口除外);二、联系泊位和货物装卸、联系作业拖轮、浮吊;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四、办理货物承运验收、到货通知、货物交付等货运作业和手续;五、计收解交运输费用;六、制作运输票据及有关货运单证;七、处理属于航方责任的违约和货运事故;八、代办危险货物的手续。
除船、港双方另有协议者外,装船时应做到大票分隔(整批货物),小票集中(零星货物),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集中在一起装船。每一大票货物或每一收货人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船舶应指导起运港做好垫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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