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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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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拒绝伤残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进行伤残鉴定后,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的待遇不补发。 《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工伤伤残鉴定进行了相关的定义。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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