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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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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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