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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17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二)新批或其他建设用地;(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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