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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大致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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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得变更的行政行为核心内容: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候,并不是都会受理。因为要了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等。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的补提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一)区政府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区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二)区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履行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上就是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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