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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内,“五保户”原来承包了土地,在其死亡后,该“五保户”无家庭其他成员的,其承包地由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给...
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限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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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户籍在该村,是该村村民,在该村生活,就有权利分得宅基地。 2、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分得的宅基地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主要是有使用权。 3、如果发生继承,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宅基地不是村民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一般会分配给直系血缘关系且在本村生活的近亲属。 4、因为是五保户,所以在去世后,宅基地一般由村里收回并重新分配。 5、但是如果某个人与五保户签署了赡养协议,那么可以宅基地应分配给其个人使用。 6、宅基地不能买卖,所有权是国家的,所以您说的所有买卖协议原则上都不成立。但在农村,这种形式非常普遍,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很不好解决。 7、农村问题多数是由村委会协调解决。
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对土地承包大户规定,在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为此,土地流转实行自愿、协商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强行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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