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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不同,其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在买卖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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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的;(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五)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六)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七)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八)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九)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十)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前款规定的加倍赔偿责任,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数量过多为由而减轻或者免除。
要看卖的是什么产品,《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针对销售者的卖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先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报警,公安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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