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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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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犯姓名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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