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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3、客体是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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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客体要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害的客户是双重客户,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客观要件。非法制造.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制造.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的行为。1、非法制作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由防伪专用品制作,印刷全国统一发票监督印鉴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伪造是指无权印刷普通发票的人模仿真正的普通发票,非法制作伪造发票。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擅自制造是指印刷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印刷发票,擅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刷通知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规定的印刷数量和生产量,擅自超额印刷或制造的行为。另外,中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公司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外,必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印刷的确需要在外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刷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印刷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发票的企业印刷。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销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股权转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销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自己伪造的,擅自制造的,二个是盗窃的,欺诈的,购买的,捡起别人伪造的,擅自制造的。销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也可以是真发票。例如,擅自制作的发票,尽管其行为违法,但制作的发票实际上是有效的。主要部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实行两处罚制。主观要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一般以利益为目的。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伪造.转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刷(复印).转卖发票(包括假发票)或非法制造.转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转卖罪的,行为者的主观要求以利益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成为违法制造。销售违法制造的发票罪。因此,过失罪过度印刷发票的,不是犯罪论。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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