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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四、调解程序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七、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法律程序)。1、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疗申请医疗事故技术评估。3、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组织安排司法评估或医疗事故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民事判决。《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1)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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