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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重户口的:只能而且必须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本(与之对应的身份证),是不能选择“销”户的; 2、当事人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身...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应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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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应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本以及对应的身份证,否则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 3、基于被“注”销的户口而获得的相应待遇(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过户到本人未被“注”销的户口上的,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重新申请;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销”户证明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不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个户口对应的是分别的爱人: 1、当事人应带上本人后解决的户口本、与之对应的身份证,去对应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2、书面说明双重户口的原由,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相关的销户手续即可; 3、再带上派出所开肯的“销”户证明,去当事人的个人档案所在地(如:学校等),与管理人员(学籍老师等)说明事实上情况后,根据另一方的提示,解决相关的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乡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时常寓居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可以向派出所说明情况,注销不用的这一个,重新上需要的那一个户口。要户主带着身份证和个人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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