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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符合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而基础上,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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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第二、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如果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比例。 第四、若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当然,有条件的父母一方也可一次性要求给付。
1、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父母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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