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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抵押合同不需要特别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根据主债务合同作出相应规定。 抵押合同规定的债...
1、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如果担保人以担保财物担保的,不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如果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不中断、中止和延长,所以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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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和经验研究识别出许多影响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因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些因素包括公司未来成长机会、自由现金流量、公司规模、现存资产的期限、公司质量、信息不对称程度、实际所得税税率和波动性等。总的说来,解释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理论有契约成本假说、信号传递假说和税收假说等。本部分根据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对影响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进行归类和分析,并给出捕捉这些因素的代理变量。 一、契约成本假说 (1)成长性。 Myers(1977)认为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类似选择权。这些选择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对其进行最优选择的可能性。
1、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借款展期的,如果担保物权担保的,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主债权有效的、担保物权有效。如果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不延长、中断,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没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另外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补充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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