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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虐待罪要受的处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同时构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虐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受到刑事处罚后有什么限制的规定,刑事拘留对人生是否有影响要具体对待。 刑事拘留过说明有过犯罪行为,但后来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处罚的,说明虽然犯罪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这样就不会有影响;如果被刑事拘留后又受到刑事处罚的就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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