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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定性的依据主要是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的条款,主要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1、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为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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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人死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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