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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被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只有障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现无中止、中断、延长原因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院不得按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是指因特味情况,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论时效期间给予延展的制度。时效期间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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