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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贮存、运...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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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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