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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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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费;(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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