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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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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也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必须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期货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他人受贿,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者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立案诉讼:(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动的;(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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