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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要见官,“民告官”却往往“不见官”

2023-06-11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很多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存在所谓的‘告官不见官’。”江必新说。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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