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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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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复杂,离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3、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对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减少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结算后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理论上,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清晰,但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模糊,容易造成歧义,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目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现状、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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