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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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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数额及其来源;(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五)主要负责人任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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