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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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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警大队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只能对其上级(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不仅遵循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而且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制度、辩论原则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还应遵循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处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明显不公平的行政决定,但这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实施司法审查的监督机制。(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我国法制民主性的充分体现。当然,考虑到关税纳税争议的专业性很强,《海关法》规定了复议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执行力,海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1987年颁布了《海关法》,确立了海关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建立了全面规范的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应当赋予公民、法人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其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有: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有争议的;3、对进出境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及相关文件、账簿、资料以及海关将走私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强制措施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海关不作为,要求海关履行法律义务的;6、认为海关侵犯法律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行政机关作出的工资侵犯相关公民或者组织时,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写起诉状,整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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