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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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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还必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没有“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
招摇撞骗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上所述,身份证是重要的个人证件,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其也会受到治安处罚,治安拘留是十日以下,并且派出所可以对其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则犯罪分子将面临判刑的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时,如果冒充的是一般人的身份,即不属于军人、公务员等的,只会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的财物的数额较大,否则就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十天以下的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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