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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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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以及职工奖惩的情况和理由;(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四)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以及职工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七)企业裁员的方案和结果;(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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