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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在居住地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随同监护人居住的...
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方法,1、来北京的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北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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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证的证明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姓名、现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性质、房屋辖区派出所或者居委会的名称。最后,本人与经办人签字,交派出所或居委会盖章,最后注明申请日期。
可以办理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居住证办理条件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②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③在居住地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本市居住证。
办理条件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办理材料1、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2、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4、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办理流程1、流动人员带齐上述资料,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填写信息登记表,提交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信息登记表,并采集流动人员相片及相关信息,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3、制证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再将居住证分发给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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