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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数罪并罚的情形:1。行为人不仅假冒他人专利,而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按两种犯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不仅假冒他人专利,而且生...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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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2、在广告或其他声明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码,使人们将设计的技术误认为他的专利技术。;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合同设计的技术是他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
如下情况属于假冒专利: 1、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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