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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不可同时下发。我国行政法中并无你所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准确名称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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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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