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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非法侵害,但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忽视履行职责的,股东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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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也可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时; 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追究这些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这些权利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一般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但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公司受损,部分股东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1.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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