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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于一般参加者,要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作出不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传销案件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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