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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运用权力进行质押?

2025-01-18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财产。抵押的特点是,抵押财产不会被转移占有,设立抵押时,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财产。动产质押的特点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需要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且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需要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 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中,质权人向出质人发放权利凭证。移转占有方式在两种质押方式中并无不同。 3. 质押的实现方式:动产质押中,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中,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4. 抵押与质押登记: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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