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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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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持有,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投资公司的方式。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将现金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示其信用证明,以证明其投资资格和能力。实物出资必须评估定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核算确认定价结果。股东以实物价格出资时,应当办理公司登记时的实物出资转让手续,并经相关验资机构核实。工业产权出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种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为出资向公司股份,股东必须是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经法律程序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价格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在公司登记前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价格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价格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股东退股方式都有转让股权、法定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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