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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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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商标罪立案标准主要是: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没有商标侵权罪,法律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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