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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并不会对减刑产生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
1、被害人接受被告人亲属民事赔偿的,法庭只作为从轻处罚的因素考虑,而不是减轻处罚;简单说,假设被告人只有民事赔偿单个从轻处罚情节的,法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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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判决书上没有明确说限制减刑的都可以减刑,限制减刑的有具体规定。2.减刑幅度是根据日常改造表现和奖励材料确定的,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最高幅度不能超过9个月。
1、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被法院受理的。 法律依据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附带民事赔偿。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损害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对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破坏财产等。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但被告人非法占有和处置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追回赃款和赃物,责令退还赔偿的方式解决。赃物仍在的,应当追回,已经使用、破坏、挥霍的,责令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和返还赃物的情况。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经追回或者退还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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